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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偷税门”迷雾重重

2010-7-20 16:50| 发布者: Arthur-K| 查看: 1763|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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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硅谷,中国有太阳谷”!

  凡是接触过皇明集团的人都不会对这句广告语陌生。在我国新能源企业中,皇明太阳能可以称为佼佼者,其主要产品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并拥有72项国家专利。皇明多次获得中国发明协会金奖、建设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消费者信得过产品、专利创新奖等国家级奖项。

  2010年7月8 日,太阳能行业经销商信赖品牌评选榜揭晓,皇明太阳能榜上有名。巧合的是,就在同一天,《现代快报》的一篇标题为《二问皇明》的文章。此后,《中国商人》杂志社等多家媒体也刊登出了有关皇明类似的文章。

  媒体爆料称皇明十招整治经销商

  《现代快报》文章,把“考官、老师、保姆、兄长、警察、大禹、包公、关卡、司令部、督战队”等众多称呼“冠”在了皇明太阳能的头上。

  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一般而言,很多企业对经销商照顾有加。可是媒体却爆料称,皇明太阳能整治经销商有十大招,包括:挑、教、帮、管、卡、压、治、裁、骂、促。不仅如此,该文还声称,皇明掌门人黄鸣曾指出,要推动太阳能这个新兴行业走向正轨,必须招招无所不用其极。

  该文中特意提到,皇明太阳能的这套办法,其核心是强势自我。厂家和经销商本应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但是在皇明的强势背景下,很难让经销商感觉到合作的关系,而能够感觉到的只是帮助皇明太阳能牟利的工具而已。

  “集团采用各种高压手段(比如强行搭配、经济制裁、断货,取消资格等近乎极端的方法)强迫经销商必须无条件地推行原装配件。这时公司是警察。”“我曾不止一次(多数经销商会议上)怒骂一部分不思进取、小富即安、不重诚信的经销商,斥责他们不忠不义不孝,这时公司是严厉的长兄。”从整治经销商十大招中截取的语言片断,或许很容易让人理解皇明太阳能为推动太阳能行业走向正轨的急迫心态,但是却恰恰忽略了企业与经销商之间最为重要的合作互信与人情纽带的建设和维系。

  经销商将皇明告上“公堂”

  虽然部分经销商对皇明太阳能的高压有不满情绪,但是“偷税门”与之又有什么联系呢?

  据《中国商报》2010年5月2日标题为《“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偷税门”》的文章中称,经销商郭建琴与丈夫罗正忠一起将皇明太阳能告上法庭。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郭建琴诉称:1999年1月,原告注册成立酒泉市嘉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电公司)。同年4月,原告开始销售由被告生产的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1999年8 月,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担任其在酒泉地区的销售总代理,由被告统一为原告送货。

  刚开始,郭建琴夫妻与皇明太阳能之间的生意还算愉快。最后让这对夫妻下决心好好经营皇明太阳能热水器的原因是,皇明太阳能的“掌门人”黄鸣亲自打了一个电话给罗正忠,用友好的语气了询问其进货、销售情况等情况。

  而之后双方的合作却出现了缝隙。郭建琴当时表示,每次跟皇明签合同的时候,都是我们签完字,皇明太阳能的业务经理就把合同拿走。他们手中没有合同,而合同里面的具体内容他们也不清楚。但是如果不签字的话,皇明太阳能就会终止合作。

  根据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载明:2003年8月,皇明单方面取消了郭建琴总代理的资格。自1999年8月至2003年8月,被告皇明以不退还节余原告货款和拖欠原告广告费及押金等形式,共欠原告款项40余万元。2004年6月,原告注销了嘉电公司,该公司原有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由申请人享有和承担。2004年11月,郭建琴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皇明偿付部分款项。

  至此长达数年之久的官司开始了。在与皇明太阳能集团“对质公堂”许久未果之后,郭建琴做出大胆举动,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集团“偷税漏税”,并将举报材料递到了德州市、山东省直至国家税务机关。这场官司便引出了皇明太阳能的 “偷税门”事件。

  几经周折皇明一案仍未裁定

  综合多家媒体报道看出,在这场长达数年的官司中,曾经发生过多次转折。

  2005年10月26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05)德城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郭建琴对判决不满,提起上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6年4月26日曾作出(2006)德中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德城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6年7月10日,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于2007年6月5日曾作出了(2006)德城民初字第 1584号民事判决。而判决结果双方不满,故原告郭建琴、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判决均提起上诉。2008年1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德中民三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升级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于2008年12月5日曾作出(2008)鲁民提字第32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对郭建琴付款数额以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备货情况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2006)德城民初字1584号民事裁决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德中民三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3月,德城区人民法院再次立案审理,并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驳回郭建琴对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郭建琴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之后2010年4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法庭上表示,双方的官司成了“马拉松官司”,希望双方能够调节。作为原告的郭建琴当庭表示愿意调解,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则表示不愿调解。如今该案仍未有裁定结果。

  采访仍然无疾而终

  几天来,记者一直联系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的举报人郭建琴。但是郭的电话一直没有接通。之前一直和郭建琴有联系的《中国商报》的记者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他最近也已有一段时间没有联系到郭建琴了。

  随后记者联系了皇明太阳能品牌副总监周春玲。她表示,现在关于皇明“偷税”一事的所有宣传已经转至德州市委宣传部,如果想采访的话,要市委宣传部来回答。7月14日上午,记者拟定了采访提纲,并发给周春玲请她转呈德州市委宣传部。7月15日上午,记者接到周春玲发来的手机信息,被告知德州市委宣传部主管领导出差,近几日才能回复采访问题。截止发稿时,对方尚未给予答复。

  据参与该案采访过程的《中国商报》记者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针对皇明太阳能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编号为“德国稽处(2008)11号”),认定皇明太阳能的“违法事实”为:“2000年2月至2001年3月销往甘肃酒泉的太阳能热水器合计348045.92元,属于账外经营,未入账,销售未作收入。”

  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做了以下“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应补缴税款并处罚款。

  皇明太阳能是否真的存在“偷税漏税”?本报将就此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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