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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称对索回陈晓1000万封口费信心十足

2012-1-9 13:48| 发布者: Arthur-K| 查看: 1751| 评论: 0|来自: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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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美对索回1000万“封口费”仍信心十足 诉陈晓“口无遮拦”案开庭无果  国美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们并没有看到陈晓一方的诚意,所以和解之说根本不成立。本周三(1月11日)双方将再次向法院提供补充证据。  本报记者 李 冰  1月5日上午,国美电器(00493.HK)状告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陈晓一案,在北京市 ...
国美对索回1000万“封口费”仍信心十足
国美对索回1000万“封口费”仍信心十足

诉陈晓“口无遮拦”案开庭无果

  国美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们并没有看到陈晓一方的诚意,所以和解之说根本不成立。本周三(1月11日)双方将再次向法院提供补充证据。

  本报记者 李 冰

  1月5日上午,国美电器(00493.HK)状告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陈晓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法庭庭审现场,原告方委托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为代表出席;被告方陈晓并未出席,而是委派两名代理律师出席。

  随后《证券日报》记者采访国美相关负责人,他表示:“我们只是对事不对人,对此事国美的态度坚决,当然也不是完全不能和解,只是和解也要有先决条件,我们并没有看到陈晓一方的诚意,所以和解之说根本不成立。本周三(1月11日)双方将再次向法院提供补充证据。”

  国美称“没有因就没有果”

  1月5日,上午9:30,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作为国美电器的代理人,与一名代理律师一同出现在庭审现场。而陈晓并未出现,仅有两名代理律师出庭。

  在法庭上,陈晓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具有诽谤言论,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为新闻报道,并不能用于证明被告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被告曾说过报道中的内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请求。

  国美则表示,在2011年3月9日,国美电器与被告陈晓签订了《协议》,并向陈晓支付了1000万元。邹晓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初的《协议》中有很多条款,其中一项就包括双方约定不能对任何人公开和评论有关国美电器的任何信息,“刊发陈晓言论的媒体都是国家批准的合法出版物,尽管记者可能以私人身份和陈晓见面,但是他也的确是违反了当初的《协议》。因此,恳请法院返还协议对价人民币1000万元。”

  陈晓在接受采访时候表示,“这本是一场闹剧,不希望再继续了,还是希望国美能够好好发展。”

  但国美并不认为这是一场闹剧。国美相关负责人表示:“没有因就没有果,中国人交朋友都是在于‘君子结交而不出恶言’,首先陈晓爆料的媒体是合法的媒体,记者写作要通过编辑对事实进行审核,这都是正规的事情,走的是正规的程序,现在为何说是闹剧?就好比打人一样,打了一巴掌后说没打,可能吗?如果国美不追究那么我们算什么呢?签了约就要遵守这是职业经理人对企业最起码的精神。”

  国美与陈晓的纠葛起源于国内某财经媒体在2011年5月10日发表的一篇题为《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报道。文章引述了大量陈晓对于国美的经营模式、继任者张大中的看法等。

  此文刊发以后,国美电器第一时间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称“文章中表述的观点不代表本公司的意志。本公司不认同文章中所列观点和意见。本公司不会容忍陈先生在文章中所显示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关于本公司不真实或误导的新闻报道,并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本公司的权益。本公司明确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权利。”并于2011年6月在北京二中院起诉。

  胜负天平是否已经倾斜?

  据记者了解,此事最新的进展是1月11日陈晓、国美双方将针对此案补充必要的证据。

  “主要是陈晓一方补充证据,国美的证据已经基本齐全。”国美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他同时表示:“作为职业经理人就要懂得尊重企业精神、懂得游戏规则。”

  庭上,原告要求陈晓返还国美电器1000万元“封口费”。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陈晓的确收到过1000万元款项,但支付方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而不是作为原告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同时,付款人在摘要中注明的是“高管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其他关于“封口费”的说明。

  国美相关负责人透露,国美的原则是什么都可以说、可以谈、可以讨价还价,“就算是供应商也好职业经理人也好我们都是可以的,当时我们也是按照约定准时打钱给陈晓,但是你签了约就要遵守而不是弃之不理,国美作为大公司不能对此等诋毁公司的事情,做出让步、一笑了之,我们要以正视听。”

  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期间,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原告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陈晓返还千万封口费”以及“陈晓是否接受记者采访”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当天中午12点以后,法庭宣布休庭,并要求双方在一周之内再次将相关证据交予法庭,择日进行法庭辩论。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杨兆全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候表示:“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个官司属于侵权诉讼,只要公司认为自己的权益直接受到了侵害了,那么就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那么现在这个诉讼来看,原告肯定是认为陈晓的言论已经侵犯了公司的商业利益了,所以他提起这个诉讼我认为这个主体的资格还是成立的。

  “国美对此次诉讼结果还是很乐观的。”国美此次案件负责人邹晓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候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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