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9月20日,为依法规范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和传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此举反映了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计划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根据《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摘录了以下要点(部分): 1、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包括在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中。 2、国家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实行许可制度。 3、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4、有资格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单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相应业务类别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依法开办的有线数字付费频道等。 5、引进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审批工作,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 6、传播规范方面,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7、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8、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 9、播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以外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节(栏)目播出。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