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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家唱片公司抱团炮轰著作权法草案“两硬伤”

2012-4-12 09:25| 发布者: Arthur-K| 查看: 2081| 评论: 1|来自: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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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丁磊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该草案一经发布,便引起音乐界众多知名人士的反对。   4月11日,在中国音像协会旗下流行音乐学会和唱片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之下,包括滚石、百代、华谊、 ...

  丁磊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该草案一经发布,便引起音乐界众多知名人士的反对。

  4月11日,在中国音像协会旗下流行音乐学会和唱片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之下,包括滚石、百代、华谊、环球等共50余家国内主流唱片公司在艾维克酒店共同发起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讨论。

  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宋柯表示:“这个法案的出台首要目的不是为了保护版权,而是为了利于传播。新法的通过将会大大打击中国音乐产业的根基,音乐公司别说垄断,活都难活了。”

  众多音乐人指责该修改草案为权力机构提前预留权益,涉嫌侵占商业利益。一位唱片公司负责人说:“新法向集体管理方明显偏转,无疑涉嫌强制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侵犯。”该人士所指的集体管理方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涉及的一些不合理规定,把大家这么多年因为版权问题积攒的怨气,都给勾了出来。”中国唱片总公司总经理周建潮对本报记者说。

  十三月唱片公司总经理卢中强说,“现在音乐发展大环境是好的,国家提倡发展和保护民族音乐,但是,我们期盼已久的这个法案,如果以公布的条文发布,将对整个音乐界是一场致命的打击”。

  焦点:46条和69条

  中国唱片公司产值只有行业总产值的2%,不足10亿元

  自3月31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音乐界就陆续发出反对声音。

  4月6日,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的一封公开信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48条、70条条款中,著作权的私权利被“公权化”,让音乐人呕心沥血的作品轻易转为公共财产。

  4月9日,第十二届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在深圳举行,高晓松作为评委会主席联合宋柯等人现场发表了一份专门针对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呼吁书,并请到场歌手签字。

  高晓松称:“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伤害到很多艺人的权利,侵害到大家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请国家有关领导重视。”

  4月10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该次会议记录显示,大会集中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诸多不合规问题,一些与会者认为:著作权法主要是调节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各自的利益平衡。但是,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行政权力过度植入,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权力越来越强。据本报记者了解,有数十家唱片公司代表和音乐人参加此次会议并发言。

  会议记录显示,与会唱片公司负责人和音乐人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16条、46条、48条、56条、57条、59条、69条、70条等条款表达了异议。其中,争议条文的焦点为46条和69条。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46条规定,在录音作品出版3个月后,其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对此,周建潮认为,这一条规定将大大伤害了创作者的热情。因为一首音乐作品从写作到后期制作、录制、传播再到成名的流程相当长。根据宣传的力度不同,一个作品一般需要3年时间才能获得比较好的收益。如果仅设定3个月的时间,当作品失去垄断地位后,唱片公司也将失去了买断版权的动力,导致大家对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绎形成更加激烈竞争态势。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解释称,“46条不光限定了三个月,48条实际上对集体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还有一些时间限制问题,联系起来应该就能理解,修改宗旨不会是对权利人权利的削弱”。

  另一个具有争议的是修改草案第69条。该条款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对此条款,周建潮认为,该条款放大了避风港原则,可能用意在鼓励文化传播,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变相“鼓励”了网络盗版侵权。

  唱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卢建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音乐迅速崛起,行业总产值超过300亿,但是唱片公司产值只有行业总产值的2%,不足10亿元。

  对于69条规定,王志成解释称,对互联网的版权保护问题,不是说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不承担责任。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技术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公权力侵占商业利益?

  “对音著协和音集协的权利予以多处设定,这相当于为多年来没人管、靠着白手起家的唱片业,安排了一个爹妈”

  除上述主要质疑之外,众多唱片公司还对于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提出反对。

  一位唱片公司负责人说,在第48中规定,“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等内容,这条涉及以公权力侵占商业利益的嫌疑。

  音集协2010年2月公布的3年维权成果分配方案显示,自2007年以来累计收到版权费1.7亿元人民币,在总数中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税、文化部“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监管平台8%的费用后,运营成本、维权成本、宣传成本以及基础建设成本占其余部分的比例为50%,另外的50%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这意味着此次可分配金额约1.2亿元,其中能分给版权所有人的约6000多万元。

  周建潮称,在音集协的管理之下,一首歌曲总收益的约54%交给了音集协,而作者、唱片公司等分到的份额不足50%。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收取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卢中强则表示,“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音著协和音集协的权利予以多处设定,这相当于为多年来没人管、靠着白手起家的唱片业,安排了一个爹妈,而且,唱片公司几乎没得选择。”

  据卢中强向本报记者透露:2008年10月,歌手李健的一张翻唱专辑,收录了歌手万晓利的《陀螺》,十三月得知此翻唱授权系李健公司从音著协购买。而万晓利并非音著协会员,当时音著协答复称非会员作品他们一样有代理权。然而,到现在这首歌的钱,十三月唱片公司仍未收到。

  针对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的一些质疑,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仍需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政府也要加强监管,尤其是账目应该更加透明化。

  宋柯说,第46条对于版权放开不能只限定3个月时间,应该按照音乐传播规律把限定时间提升到3年。而对于第69条关于网络侵权盗版的设定,50余家唱片公司集体认为应该细化打击网络盗版的规定。

  阎晓宏表示,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正处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秉着公开的原则,社会各界均可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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