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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移动员工关于套餐流量不可累积的四点常识

2013-8-13 14:52| 发布者: pcBeta| 查看: 5754| 评论: 45|来自: 雷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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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长沙市民状告移动流量套餐不能累计,认为“不公平”。这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同声质疑,人们对于日常化的消费行为好像麻木了,偶然站出一个人来给了大家提醒,人们才反应过来,这确实是一条运营商霸王条款下的消费规则,只因运营商店大欺客,才让这样的事儿成为习惯。针对此事 ...

近日,长沙市民状告移动流量套餐不能累计,认为“不公平”。这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同声质疑,人们对于日常化的消费行为好像麻木了,偶然站出一个人来给了大家提醒,人们才反应过来,这确实是一条运营商霸王条款下的消费规则,只因运营商店大欺客,才让这样的事儿成为习惯。

针对此事,中国移动研究院的陈志刚做出了相应的四点解释,并为这四点都标榜为“常识”。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些“常识”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陈志刚认为参与此事的律师应该约谈运营商法务部门的人员或者市场部人员,让讨论限制在法律框架和专业性上,而不是约谈运营商管理者。陈研究员把这作为常识,否则就认定当事人的律师是在借机作秀。

那我请问,在中国移动的各级单位做出相关业务决策的是法务部门、市场部还是主管领导?我想对于这个问题就算是不在运营商系统内的中国人都会知道,对于套餐资费这样的事儿,肯定不是法务部门或者市场部能决定的。找法务和市场部只能是开业务研讨会,而要在中国讨个说法只能找相关责任人。

据我所知,陈研究员是一位非常勤奋的研究员,我曾经拜读过其诸多大作,陈研究员为啥会有将“找领导解决实际问题”与“找法务讨论业务问题”这样清晰的事儿弄混,大抵是因为平日里业务研讨会开得比较多,把“常识”和“常常研讨”混为一谈了。

这里要说的是,消费者如果状告运营商是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但运营商必须以官方身份应诉,法务和市场人员,甚至代理律师都只是履行授权职责,而授权需要来自公司管理层,这才是法律的“常识”。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在陈研究员的专业描绘下是什么问题。首先,我必须承认,陈志刚所说的第二点确实是一条常识,也是这条常识,更加证明套餐流量本身的不合理性,如果套餐的设置本身就不合理,那么所谓套餐流量是否积累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

陈研究员说了一个通信的专业问题:电信业务的基本特点是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特点――即只有消费者进行消费(比如打电话或者上网)的时候,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和系统才开始进行生产,所谓无消费不生产。

我特别赞同陈研究员对这一常识的解释,如果没有这一条解释,估计以我这三脚猫的功夫,要解释套餐为什么不合理可能要费事儿的多。众所周知,消费者的一般消费行为都是为自己的实际消费付费,生产者为自己的生产付出向消费者收费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我想这样的基本常识,陈研究员不会反驳。

而且,陈研究员也说了,通信业的生产规律也符合这样的供求和生产规律,即消费者使用运营商才生产,两者同时进行,那么就是我不用运营商就不会付出成本。而大家在使用运营商套餐时基本上都是月初扣费,而且大部分用户的套餐到月底都用不完,到下个月我没有使用的流量被清除了。这就违反上述常识,就是我没消费,运营商也没多生产,但却收了钱。

要说这多收的钱合不合适,还不好说,估计电信专家会说这是预付制。那常识是什么呢?预付制是指我提前支付了消费款,你为我提供的服务要延续到我的消费款归零为止。最典型的就是预付电费,不管我什么时候交电费,交多少,都要我的预付款消费完毕,才会被供电单位掐电。而且居民用电也是我用多少,供电部门给多少,不可能存蓄。看来同时生产同时消费不是通信行业才有,大家都有这样的常识和体验。

可见,我们支付了套餐费,而没有完全享用完套餐流量时,多支出了钱却被运营商掐断了,而这钱成为了运营商没有提供服务也没有支出成本的收益。这种不合理显然是“套餐”造成的。这样的事儿公平么?符合公平交易的法律原则么?

陈研究员显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于是第三条常识出现了:“套餐是为了消费者选择提供便利,降低了选择成本”。这确实是一句正确的话,我们说商家的组合消费为消费者提供了多样的选择,让用户能深刻感知产品的价值,也提供了选择的便利。

但是,运营商提供的这种便利并不能说明,为什么有权利“不劳而获”。难道运营商提供一个套餐流量400M的套餐,就有理由在只消费300M的时候,多收走25%的钱,而不提供服务。如果说这是提供套餐的成本,这个成本显然是每个人都不一样的,有的人用的多,有的人用的少,有的人这个月用的多,下个月用的少,显然这样算下来,大家为每一M的流量支付的费用每个月每个人都不一样,这样的定价公平么?

这个问题背后更深刻的问题是,我国的流量费用太贵了,调查显示,中国内地用户手机月均上网费用是美国4倍、韩国20多倍、我国香港地区的上百倍。运营商用不想痛痛快快的降价,于是弄出一堆“套餐”,表面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实际上是为中国较高的通信费用找了一块“遮羞布”。

可见,在一项基础服务还不够低廉普惠的情况下,先来说为用户提供了多样的选择,显然是为掩盖自身垄断地位并以此获利而“狡辩”罢了,毫无公平可言。

陈研究员的最后一条“常识”事涉“公平”,他认为“所谓公平是有选择权利就是公平。”确实,公平必须包括选择权,但是这话不能反过来说,有选择权难道就能公平了?

公平包括两方面,一是起点公平,二是结果公平。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起点公平比结果公平更重要,因为这样能发挥每个人的创造力和积极性;而对于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来说,结果公平远远比起点公平来得重要,具体对于通信这样的基础公共消费领域来说,应该确保每一个单位的付费都是一致的。

有选择套餐的权利,仅仅保证了一种表面的肤浅的起点公平。套餐内的不公平,刚刚说了,因为每个人的套餐内的消耗量不同,实际上就造成了每个人每个月的每一M流量价格都是不一样的,这样的定价难道就是公平的。

而且,对于同一月份同一套餐内的消费者,用量越少的人每M流量的花费反而越高,这是最大的“结果不公平”,又谈何选择的公平呢?

陈研究员说,你可以选择适合你的流量套餐。

那么,你需要有预测每个用多少流量的能力,比如你这个月可能出差用量大,你要提前换个大套餐,你这个月也许不出差,你可能要换个小套餐——用陈研究员的说法就是这样的。我想大多数人都不能准确预测自己未来一个月的流量使用,那么所谓有选择权的“起点公平”只能是自欺欺人的鬼话了。

而且,这种每一个换一次套餐的做法给消费者造成了选择的苦恼和麻烦:月底以前换,下月才生效,运营商还会友情提示你最好不要28号换,它们的系统那时候忙,这预测能力得多强呀?那号称这种套餐消费还能“降低我们的选择成本么”,简直就是不自量力了,事实上我们的选择成本大大增加了。

而且对于运营商的合约机定制套餐是不让你改的,每个月是多少就扣多少,即便你这个月只用了1M流量。用户毫无选择权。

陈研究员还说了,“如果对套餐不满意,你还可以选择标准资费套餐:流量类资费标准计费规则:数据流量按照KB计算”,这个价格就是套餐外的超量价格,它的定价在世界上名列前茅,运营商制定套餐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发现这个价格是最贵的,从而只能消费套餐,套餐是人们不得已的选择,而你一旦选择就必然有一部分钱会白白花了,这就是运营商的逻辑和“所谓的常识”。

如果,这样的逻辑不被人标榜“常识”、“公平”这样美好的词汇,简直是不值一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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