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该司法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10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近几年,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的发展,涌现出许多大大小小的自媒体。不少自媒体原创缺乏,主要靠转载传统媒体的内容。 “现在微信微博很多,原创的东西也不太多,很多就是转来转去。所以‘转载’发生比较多的领域就是在自媒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司法解释中关于转载的这一条规定,将来可能会比较多的对自媒体发生约束。 姚辉表示,就人民法院每年总案件的受理量来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种类型当中,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着沟通和交流方式的变化,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陆续出现得比较多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