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拟规范商业短信:未同意接收不得发送

2014-11-4 13:55| 发布者: xchtl| 查看: 3322| 评论: 1|来自: 腾讯科技

摘要: 1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腾讯科技整理的意见稿要点。1.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 ...
工信部拟规范商业短信:未同意接收不得发送

1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腾讯科技整理的意见稿要点。

1.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2.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3. 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4.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5.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6.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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