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消费网购退货过程中,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等为由拒绝退货被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目前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七天无理由退货”等退货政策规定得则较笼统,“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完好”等问题上标准各不相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被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有: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对于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指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